《实施意见(试行)》提出:

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

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可委托具备建房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和有资格的土木工匠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负责;多层住宅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施工,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这样建房,拆!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报告“两违”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两违”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两违”管控,坚决发现一起、消灭一起。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党员干部参与违建的(超高、超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等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内容),实行“零容忍”并严格追究责任。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违建房屋在处置完毕前,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不予受理。

近日,福州还出台了《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宅基地的人快来看看吧!

新出台的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

每户宅基地限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七种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种情况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3、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的;

5、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

6、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其他方式转让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村委会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

农村村民新扩建的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农村住宅建设多层住宅以上(4层及4层以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